李某與張某1、張某2遺囑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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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遼1381民初193號

原告:李某,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票市。
被告:張某1,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票市。
被告:張某2,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北票市。
被告:張某3,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北票市。

本院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設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可以設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被繼承人夫妻二人生前立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指定其長子夫婦繼承,對長子張德軍為遺囑繼承,對張德軍之妻李某為遺贈。張德軍先于被繼承人之一張廷玉去世,張德軍對張廷玉的財產部分不再產生遺囑繼承,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張德軍去世前因本案繼承所得財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據(jù)本案遺囑的意思及內容,具有贍養(yǎng)協(xié)議和遺囑繼承、遺贈的雙重屬性,張德軍及其妻子李某附有對被繼承人張廷玉、趙海芹贍養(yǎng)的義務,是對張德軍、李某共同權利、義務的設定,當張德軍、李某履行贍養(yǎng)義務完畢后,即張廷玉、趙海芹去世后才能依遺囑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張德軍雖先于其父張廷玉去世,但張德軍去世后,其妻李某繼續(xù)履行了遺囑中附隨的贍養(yǎng)義務,所以原告李某依據(jù)被繼承人(公、婆)設立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囑中的財產有法律依據(jù),也符合遺囑的本意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張德軍的子女如果認為對其父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享有法定繼承權,可另案向李某主張權利。
在本案審理中,無三被告的答辯意見,在缺乏相反對抗的情形下,原告李某應當承擔所提供的遺囑及本人陳述真實性的法律責任,對此在審理中已向其釋明。
綜上所述,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張廷玉、趙海芹生前所有的坐落于北票市城關管理區(qū)北煤社區(qū)A3-24-332,產權證號:私房權證北字第××號房屋歸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張某1、張某2、張某3協(xié)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3,0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郭兆平
人民陪審員劉建杰
人民陪審員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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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郎慶飛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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