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西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2020)遼0803民初1370號
原告:崔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蓋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淑艷,原告妻子。
被告:呂某某,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被告:鞠某某,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被告:遼寧龍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蓋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兆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璽光,該公司員工。
被告:營口市科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qū)濱河大街58甲-13號。
法定代表人:王和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珊,遼寧元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工程款,其應就上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綜合各方的訴辯觀點以及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無法確認原告是否實際完成涉案全部工程量,亦無法查明原告施工工程具體情況及付款情況等事實,故原告的主張證據(jù)不充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證據(jù)準備充分后,另行起訴。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76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
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婁英偉
人民陪審員曹延軍
人民陪審員白容容
法官助理陳琳琳
書記員張恩瑞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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