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2021)內2222民初3812號
原告:科右中旗好腰蘇木鎮(zhèn)玉蓮蔬菜商店(以下簡稱:玉蓮商店)。
經營者:王海青,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王某,內蒙古衛(wèi)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人,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經審理查明,被告韓某(別名:寶音)從原告玉蓮商店多次賒購日常生活用品,于2011年5月11日給原告出具了人民幣(下同)1815.00元的欠據1枚。后經原告玉蓮商店催要欠款未果,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韓某(別名:寶音)欠原告玉蓮商店貨款的事實,由其出具的欠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欠據未記載利息約定,故原告的利息訴求,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5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別名:寶音)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原告玉蓮商店貨款1815.00元。
二、駁回原告玉蓮商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韓某(別名:寶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寶山
書記員烏云塔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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