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川1322民初2474號
原告:唐某,男,2013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寶雞市渭濱區(qū)。
法定代理人:熊某,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營山縣,系原告唐某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彭秀蘭,四川律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省營山縣榮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營山縣朗池鎮(zhèn)新北路30號。
法定代表人:王榮忠,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小龍,男,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男,公司員工。
經審理查明:原告唐某與被告四川榮泰房地產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四川榮泰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位于營山縣××鎮(zhèn)××廣場××幢××單元××層××號房屋,房屋總價款481976元。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轉移登記第1項約定“買受人同意委托出賣人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第2項約定“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0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2015年11月27日,被告向該廣場客戶服務中心發(fā)出《業(yè)主入住通知》,稱原告已經辦理接房手續(xù),具備入住條件。同日,被告向原告開具《繳款證明》,該證明載明原告已經交清房款481976元。同日,原告接收了房屋。2017年11月17日,四川榮泰房地產公司辦理了案涉樓盤權屬初始登記。2018年8月19日,被告公司通知該小區(qū)4幢、5幢、6幢業(yè)主帶上物業(yè)管理費繳納憑證、購房合同、正式購房發(fā)票等手續(xù)和證件到被告公司開具辦證需要的相關手續(xù),辦理不動產登記。因原告未交納案涉房屋的打板費,被告遂未向其出具相關手續(xù),導致案涉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原告遂訴來本院。
庭審中,原告陳述,希望本院能就被告能否另行收取打板費予以查明,但其不作為本案的訴訟請求。原告自認,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原告未向被告出具代為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委托書。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赶蛋l(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故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購房款及相應費用的義務,被告也應按約定履行交付房屋、代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義務。且經審查,案涉項目是依法經過批準的項目,是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xù)的,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繼續(xù)履行,故原告請求被告為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原被告雖然約定委托被告辦理,但原告一直未履行相關委托手續(xù),且根據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要求,被告僅負有協(xié)助原告辦理轉移登記的義務。原告要求就被告應否收取打板費或者其他任何購房合同未約定的費用予以審查,但自認該費用并非案涉合同約定內容,被告也辯稱其不是收取該費用的主體,故該部分爭議可能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不宜審理、評析。且被告未再向原告主張給付義務,故也無審理、評析必要。若有民事主體向原告主張給付義務,原告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關于逾期辦理轉移登記的違約責任的問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被告在為原告辦理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應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原告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但原告未履行出具義務。造成原告至今未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主要是原被告就是否應當支付打板費各執(zhí)一詞,長期僵持不下所致。在本案開庭審理前,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支付打板費這一爭議尚無定論。且現被告愿意履行協(xié)助產權過戶義務,原告主要訴訟目的已經能夠實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唐某與被告四川省營山縣榮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川省營山縣榮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xié)助將營山縣××鎮(zhèn)××廣場××幢××單元××層××號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至原告唐某名下;
三、駁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四川省營山縣榮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章茹君
書記員李丹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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